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交易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干茧、生丝、有色金属等工业原料的生产和流通的有序进行,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
技术资源,推动工业原料的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
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GB/T 18769-200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和定点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场依托“中国工业原料网”( www.cirmm.com ),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干茧、生
丝等工业原料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仓储、物流、资金支持和信息资讯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承诺遵守本办法;
3 、商业信誉良好。
第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
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后,即可取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八条: 本市场摊位按其所在位置分为内场摊位和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
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
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九条: 交易商租用本市场交易摊位,须按 2.5 万元 / 年向本市场交纳摊位费。本市场可以调整摊位费标准。
第十条: 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经本
市场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市场进行交易;
2 、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获得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3 、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
4 、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参加交易商委员会;
6 、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 、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 、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发生的重大变更;
5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
6 、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 、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交易商可用法人授权书的形式委派交易员通过本市场内场摊位进行交易,交易员在本市场内场摊位
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员应遵守本市场的规定、服从本市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摊位
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六条: 本市场的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发布要约、做出承诺、签订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
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市场的交易主要采取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以交易指令的形式进行报价、成交,订立电
子交易合同,并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市场对上市交易的商品按照品名、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要素和相关商品的贸易特点进行分
类和集中,以便于交易商洽谈、签约。
第十九条:本市场各类商品的具体交易时间由本市场另行公布,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临时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本市场某商品的交易报价,是指该商品在约定时间本市场广西定点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 吨,交易数量单位为批,即吨 / 批。各类商品每批
的具体数量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商品的涨跌限幅。如果某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
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其他控制市场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市场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计划等情况核定各摊位最大订货数量。本市场某类商品的电子
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该类商品同期社会供需总量。
第二十四条: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 、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 、交易商购买货物,须向本市场交付货款;交易商销售货物,须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交易商须对其有
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
3 、交易商将购买或销售要约的主要内容提交本市场交易系统;
4 、本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货款、货物情况确认要约的有效性,要约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效。交易系统将内
容相近的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5 、交易商同意要约,则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做出承诺。承诺经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即为成交,买卖双方达成电子
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购销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市场
网络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
6 、申报购销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7 、未成交的要约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则当天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8 、如对方同意,交易商可以将其在本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按转让价与
原成交价计算差价,并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暂收或暂付一定比例的有关款项后的数额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二十五条:本市场某类商品合同转让的总量不得大于该商品同期社会流转总量。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网络交易系统安全,本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摊位识别码和自选码组成,由交
易商向本市场申请,本市场核准后方可使用。每一个摊位代码对应唯一的交易商。
第二十七条: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其摊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根据合同成交数量 , 按市场公布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四章 结 算
第二十九条: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
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本市场指定有关银行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账户,对本市场所有
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银行总帐管理。 并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
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在本市场交易,须交纳信誉担保金。本市场根据交易商摊位的订货量核定信誉担保金的最低
限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购买商品可采用 分期付款 方式, 具体交易品种分期付款的进度及标准按本市场的相关规定
执行。 买方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三十四条:卖方交易商可用注册仓单办 理抵顶手续 ,之后可撤回原提供的交货担保。抵顶申请即为交易商的
提前交货申请。在交货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仓单购回。
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定点交货仓库,经本市场和合作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
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市场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中国工业原料网
”提取结算数据。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市场复核
,本市场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当日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摊位当日资金余额小于信誉担保金限额时,该结果即为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
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 、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
位和交易商名称,并通知本市场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
余额。
2 、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可 通过填写《划款申
请单》或 通过互联网 的方式申请办理资金划出。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 货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交货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当月到期交货的合同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未转让的,本市场有权在交货日前对买卖双方的具体交
货批次进行电脑配对。本市场将交货配对结果通知双方,并组织双方按照卖方的订货成交价签订《广西大宗工业
原料交易市场货物交收协议》,即双方的约定交货价格为卖方的订货成交价。合同双方交易商必须按照《货物交
收协议》约定交货价支付货款和交付货物。
第四十条:本市场核准若干仓库作为市场定点交货仓库负责交收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
送服务等工作。本市场指定广西定点交货仓库为基准交货仓库,其他地区的定点交货仓库对广西定点交货仓库实
行地区差价升贴水,具体地区差价升贴水标准市场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市场通过抽检、送检或就地检验等方式对交易商交付货品的质量品级加以检验;视不同的交易品
种,本市场指定若干质量检验机构作为本市场的质检单位,由其按照规定完成交收货物质量品级的检验并出具
品质鉴定证书 ,相应检验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用于本市场交货的货物必须具备在规定有效期内的 品质合格的品质鉴定证书,且在规定时间内运抵定点交
货仓库,定点交货仓库方可验收入库和开具仓单。
第四十二条:定点交货仓库名址、库容、地区升贴水和交易商品的质量品级升贴水等由本市场发文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报价交易成交时确定的交货日为合同标的的最后交货时间,即交货月份的第十一个营业日。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提前交货,或者向本市场申请提前交货。
第四十四条: 在交货日前二个营业日本市场开市前,卖方须向本市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本市场定点交货仓库注
册仓单。本市场另有规定或交易商另有约定的商品除外。
第四十五条: 定点交货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货。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 、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 、经本市场审核同意,交易商货物入库;
3 、货物入库完毕且核验无误,经交易商确认后,定点交货仓库开具仓单给卖方,卖方可通过送达、邮寄或数据
电文等方式将仓单提交本市场,申请注册;
4 、本市场在两个营业日之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四十六条: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货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凭证,向卖方付足 80
%的货款。如交易品种为本市场规定允许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提请复检的,余款待货物品质经买方认可或
经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如交易品种
为本市场规定不允许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提请复检的,余款待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
划转。
买方可凭本市场出具的提货凭证办理货物出库,也可以通过定点交货仓库转换成新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用
于此后的交易。在交货日之后五个营业日内,本市场保留该批货物的仓单注册权。
第四十七条: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约定 交货价 ±货物质量品级升贴水±交货地区升贴水)×(
合同履约货物数量±溢短重量),其他费用如仓储费、交货服务费等另行结算。
第四十八条:交易品种为本市场规定允许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提请复检的,买方如对货物品质有异议,应
在交货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 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品
级的最终依据。如经检验货物品级不低于仓单标明的品级,相关费用(含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否则
,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交易商在定点交货仓库储存货物,须及 时自办保险 。否则,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
抗力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交货日(含交货日)之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五十条: 交易商根据交货数量按市场公布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货手续费。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 “ 中国工业原料网 ” 发布市场文件,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行情。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商品、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最新价、涨跌、申买
价、申卖价、买卖申报量、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结算价是指某日某交货时间所有成交商品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五十三条:当出现本市场某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接近该商品同期社会供需总量、本市场合同转让的总
量接近该商品同期社会流转总量等情况时,本市场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交易商予以提示。
第七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引起诉讼,由本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期货款;
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交货担保;
3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仓单;
4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
5 、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 1 、 2 、 3 种情况,本市场即中止违约方的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违约方的
货款或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如合同转让在合同标的
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本市场根据违约方购买或销售货物违约部分的数量,每单位数量按双方约定交货价的
20% 和 3 ‰ 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和罚款,在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后(罚款充市场风险基金),买卖
双方按约定交货价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出现上述第 4 种情况,即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 ,该部分货物的处
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根据该部分货物的数量,以双方约定交货价计算货款的 20%
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第五十七条: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1 、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 、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 、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 、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5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从严调
整分期付款进度、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摊位不得转租)、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天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市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
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由本市场制定的附件及电子交易合同文本,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
本办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26 日起实施。
附件一: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入市交易协议
甲方:
乙方: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
办法》和有关文件,乙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乙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
交易活动。
第二条:双方认为,《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条款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
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摊位及其它相关交易、交货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乙方郑
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
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
数据。
第八条:第六、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网上点击“同意”起生效
。
附件二: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干茧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
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干茧 。
2 、商品代码: 。
3 、质量品级:符合国家标准( GB9176-88 ) 10 级且出丝率为 33 %的干茧。卖方也可用茧级不低于国家标
准 13 级、出丝率不低于 25 %的其他品级的干茧替代交货,质量品级升贴水按市场公布的标准执行。
4 、交货日: 年 月 日。
5 、数量(单位:批, 1 批 =1 吨): 。
6 、成交价(元 / 吨) : 。
7 、交货的重量要求:卖方交付货物重量以市场定点交货仓库进仓过磅为准,每批货物重量溢短幅度不得超过
5% 。交付货物溢重超过 5% 的部分买方不予计价;货物短缺重 5% 以上的不得交收,视为卖方不能及时交货、
构成违约。
8 、包装方式 :采用专用布袋与麻袋包装,布袋每袋 18 ± 2 公斤,麻袋每袋 25 ± 2 公斤。
9 、交货地点与地区升贴水:卖方必须在 市场定点干茧交货仓库交货。卖方在广西定点干茧交货仓库交货的,
结算货款时无地区升贴水; 如卖方在广西境外的市场定点干茧交货仓库交货,则 按市场公布的交货地区升贴水
标准结算货款。
10 、费用负担:交货日之前(含交货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
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其他费用按市场相关文件执行。
11 、检验标准和方法: 由市场指定质检单位及定点交货仓库协同,按照国标 GB9111-88 、 GB9176-88 对干茧
进行检验定级。
12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的货款支付标准和进度按《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干茧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合同终止或买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在扣减买方应交款项后向买方退还已交的剩余货款。
交货的全额货款的计算公式为:(约定交货价±货物质量品级升贴水±交货地区升贴水)×(合同履约货物
数量±溢短重量);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13 、卖方交货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货物运至市场定点交货仓库并向市场交付注册仓单,则卖
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双方没有就担保方式另行协商一
致,则卖方须提供资金担保,交货担保金由市场代收。卖方交货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和进度为:
( 1 )成交时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的 7 %;
( 2 )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起,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的 20 %;
( 3 )交货日当月第五个营业日起,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的 30 %;
( 4 )若发生市场价格高于卖方的销售价,卖方须在上述最低金额之外补足价差;
( 5 )如市场调整买方交易商的分期付款进度,卖方的交货担保金最低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交货日前二个营业日市场开市前,卖方须向市场提交经市场注册的仓单。卖方向市场提交注册仓单后,市场
退还卖方相应的交货担保金。 本合同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在扣减卖方应交款项后向卖方
退还剩余的交货担保金。
14 、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 1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 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担保金;
( 3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注册仓单;
( 4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
( 5 )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委托市场按《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大
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干茧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5 、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
同时不需另征求对方同意。
16 、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17 、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在 本合同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未转让的,应服从市场在交货日前对交货双方的具体
交货批次进行的电脑配对结果,由市场组织交货双方按照卖方的订货成交价签订《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货
物交收协议》,即交货双方的约定交货价格为卖方的订货成交价。交货双方必须按照交货配对后签定的《货物交
收协议》约定交货价支付货款和交付货物。
18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 交易
市场 干茧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及市场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9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附件三: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生丝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
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生丝 。
2 、商品代码: 。
3 、质量品级:符合国家标准(《生丝》 GB 1797 — 2001 ),规格为 20/22D 的 3A 级生丝。卖方也可用等
级不低于国家标准 2A 级、规格为 20/22D 的其他品级的生丝替代交货,质量品级升贴水按市场公布的标准执行
。
4 、交货日: 年 月 日 。
5 、数量(单位:批, 1 批 =300 公 斤,即 0.3 吨): 。
6 、成交价(元 / 吨) : 。
7 、交货的重量要求:卖方交付货物重量以本市场认可的品质检验证书标明的公量为准。每批货物重量溢短幅度
不得超过 5% ,交付货物溢重超过 5% 的部分买方不予计价;货物短重 5% 以上的不得交收,视为卖方不能及时
交货、构成违约。
8 、包装方式 :一律以长绞装,包装标志按生丝国标 GB1797-2001 规定实施 ,每批 5 件或 10 箱。若包装
生丝的布袋或纸箱破损、淋潮、标签失落、铅封残缺不得用于交货。
9 、交货地点与地区升贴水:卖方必须在 市场定点生丝交货仓库交货。卖方在广西定点生丝交货仓库交货的,
结算货款时无地区升贴水; 如卖方在广西境外的市场定点生丝交货仓库交货,则 按市场公布的交货地区升贴水
标准结算货款。
10 、费用负担:交货日(含交货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
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其他费用按市场相关文件执行。
11 、检验标准和方法: 由市场认可的商检单位出具商检证书或市场指定质检单位与定点交货仓库协同,按照国
标《生丝》 GB 1797 — 2001 、《生丝试验方法》 GB/T 1798 — 2001 对生丝 进行 公量及品级鉴定 。
12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的货款支付标准和进度按《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生丝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
合同终止或买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在扣减买方应交款项后向买方退还已交的剩余货款。
交货的全额货款的计算公式为:( 约定交货价±货物 质量品级升贴水±交货地区升贴水) ×(合同履约
货物数量 ±溢短重量);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13 、卖方交货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货物运至市场定点交货仓库并向市场交付注册仓单,则卖
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双方没有就担保方式另行协商一
致,则卖方须提供资金担保,交货担保金由市场代收。卖方交货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和进度为:
( 1 )成交时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 的 7 %;
( 2 )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起,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的 20 %;
( 3 )交货日当月第五个营业日起,不少于成交合同金额的 30 %;
( 4 )若发生市场价格高于卖方的销售价,卖方须在上述最低金额之外补足价差;
( 5 )如市场调整买方交易商的分期付款进度,卖方的交货担 保金最低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交货日前二个营业日市场开市前,卖方须向市场提交经市场注册的仓单。卖方向市场提交注册仓单后,市场
退还卖方相应的交货担保金。 本合同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在扣减卖方应交款项后向卖方
退还剩余的交货担保金;
14 、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 1 )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 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担保金;
( 3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注册仓单;
( 4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市场规定的质量标准;
( 5 )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委托市场按《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大宗
工业原料交易市场生丝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5 、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
同时不需另征求对方同意。
16 、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17 、双方约定,一方或双方在 本合同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未转让的,应服从市场在交货日前对交货双方的具体
交货批次进行的电脑配对结果,由市场组织交货双方按照卖方的订货成交价签订《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货
物交收协议》,即交货双方的约定交货价格为卖方的订货成交价。交货双方必须按照交货配对后签定的《货物交
收协议》约定交货价支付货款和交付货物。
18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
场生丝交易与交货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9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附件四: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电子交易合同货物交收协议
买方:
卖方 :
中介方: 广西大宗工业原料交易市场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中介方对本月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多个买方和卖方进行交收匹配,由本协议的买方和卖方配对进行货物
交收。经买方、卖方和中介方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相关货物交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交收货物标准品:
二 、交收货物替代品:
三、 交收数量:__________吨;(合同履约货物数量 ± 溢短重量)
四、约定交货价格:___________元 / 吨;(卖方订货成交价)
五、 质量品级差价升贴水及交收地区差价升贴水:
1)质量品级差价升贴水:___________元 / 吨
2)地区差价升贴水:___________元 / 吨
六、交收货款总额:大写___________元整 [ 交收数量×(约定交货价格 ± 质量品级差价升贴水 ± 地区差价
升贴水) ] ;
七、交货地点:___________定点仓库;
八、交货时间: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九、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的货款及货物提货单由中介方代收、代付:
1. 中介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将已代收买方的货款(净货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的 80%
即(大写 )___________元整付给卖方;总货款余款计___________元整, 待 中介方收到卖方按实际全额货款
出具的增值税票后 再行划转 给卖方 ;
2. 中介方于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将已代收卖方的货物提货单计 ( 大写 )___________吨整交给买方
;
十、相关费用: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保
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于签订日起生效。
买方: 卖方: 中介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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