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茧丝现货交易规则
(2008年2月18日试行)

第三章 合同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会员通过本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立茧丝电子购销合同。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成交结果被视为双方达成了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本市场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等交易信息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十条 本市场采取按周交货的周合同方式进行交易。按每月四(或五)周对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编码管理,并定期编制参考合同供会员使用。
一般情况下,以每个合同指定周的周五为最后交易日,次周一为最后交收日,节假日顺延。如有调整,以本市场最新公告为准。遇法定节假日的周合同不进行交易。
本市场组织推出的合同交货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本市场可根据会员需求,推出其他模式的交易,具体交易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合同标的物由本市场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茧丝行业购销惯例并根据电子交易特点设计茧丝各交易品种的等级、规格。不同等级之间的交收通过质量差价补贴进行平衡。具体由本市场推出该交易品种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场茧丝交易数量以“批”为计量单位,会员须按“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各交易品种的每“批”所代表的商品数量由本市场推出该交易品种时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可以转让。合同转让可以按照本市场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时无须征得原合同对方同意。合同一经转让,原履约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过程通过计算机交易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和转让必须在该交货期合同的最后交易时间之前完成。本市场对会员转让的合同以其价格差计算转让交易盈亏。

第十五条 为合理组织交易,防止价格垄断,本市场对会员最大采购数量进行数额限制。
(一)单个会员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的净采购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批数,具体标准由本市场在推出该交易品种时公布。
(二)单个会员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的最后交易周的单边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订货量的30%;
当会员订货数量超过规定并直接影响到商品价格的正常变动时,本市场将劝戒其转让超出部分。否则,按本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作违规处理。